壹、廠辦之區分與使用
一、所謂的廠辦,係指在都市計畫工業區或非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區分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上,興建供有關工業使用(如廠房、員工宿舍、一般事務所等)。基本上,此類建築物如供住宅使用,即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管制。
二、工業用、住宅、商業區…之劃分是以土地使用分區做區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是由政府規劃、管制民眾的土地使用,將不同的使用需求作區隔,避免互相干擾;政府於民國90年修改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將工業區土地的使用項目由原來只能設立工廠、工廠必要附屬設施以及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的規定,放寬可以作為商業用途,在工業區內可以設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
貳、廠辦大樓緣起
一、台灣自1970年代政府發展客廳即工廠經濟政策,鼓勵家庭代工,擴大外銷,締造了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經濟方向與理念,農業出產與貿易結合的生產型態被輕工業取代。
二、然因土地價格日趨高漲,且產業不斷更新轉型發展,門面及功能性需求擴大,進而衍生現代化立體廠辦大樓興起。
三、工廠型態的演變:客廳即工廠→鐵皮屋工廠→石灰水泥透天廠→舊式立體廠房→現代化立體廠辦大樓
參、廠辦大樓、商業大樓、透天廠房比較
項 目 | 廠 辦 大 樓 | 商 業 大 樓 | 透 天 廠 房 |
座落區域 | 都市計畫工業區或非都市計畫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上 | 市區內之商業區 | 都市計畫工業區或非都市計畫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上 |
公司登記 | 可 | 可 | 可 |
工廠登記 | 可 | 不可 | 可 |
外 觀 | 設計氣派高質感 兼具科技感外觀 | 設計氣派 高質感外觀 | 較無門面氣勢 |
室內高度 | 挑高3.5米以上 | 大多3米以下 | 大多一樓有挑高,樓上則無 |
出入貨功能 | 設有貨車專屬卸貨區 | 無 | 多數佔用面前道路 |
樓地板承載 | 加強樓地板承載 | 一般 | 只一樓有 |
適用客層 | 辦公+研發+倉庫+製造 | 純辦公 | 不須門面之製造業 |
價 位 | 低 | 高 | 高 |
評 比 | 兼具門面及功能,成本低好使用! | 位市區精華地段,大樓質感佳,但 交通雍塞,功能性不足,價位高 | 分層使用不易產線整合及管理,因內含土地高成本,導致總價偏高 |
肆、廠辦大樓是現代企業最佳選擇
一、台灣產業面臨國際競爭、技術創新、機台設備更新…等,已是必然趨勢!
二、台灣都會區之工業用地供給有限。近幾年,因工業區土地供不應求,工業地價
飆漲,為了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空間,立體廠辦大樓應運而生!
三、新一代立體廠辦大樓無論外觀建材、門廳、卸貨、樓高..等規劃,皆已符合企
業新時代需求,且因土地資源共享,大幅降低企業主購置成本!亦是造成近年
廠辦大樓熱銷的原因!
一、具有特殊生產設備、大型貨物倉儲、加工製造等行業,適合進駐設計符合其廠房功能的廠辦
大樓。
二、企業主在購買廠房之相關條件上,通常必須評估以下需求項目即可進駐 :
壹、兩者差別 :
一、使用分區不同(使用產業類別不同)
二、開發強度(可建築面積不同)
貳、工業用地可依照 ”都市計畫內之工業用地” 與 “非都市土地工業用地”概分為兩大類別
一、都市計畫內之工業用地 :
都市計畫法所規定之工業用地類別為:
1、特種工業區: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
2、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之用
3、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
※得輕政府審議許可之後,申請開發為一般事務所或商業使用等。
4、零星工業區: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且遷廠不易之合法性工廠而劃定。
二、非都市土地工業用地 :
非都市土地所編定之工業用地,目前原則以丁種建築用地為主,若早期依照現況編定之用
地,丁種建築用地有可能位於”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若為政府開發或
民間業者開發之丁種建築用地,則劃為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
三、各種用地容積表 :
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表 | ||
土地使用分區 | 建蔽率 | 容積率 |
住宅區 | 百分之五十 | 依實際發展,循都市計畫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 |
商業區 | 百分之七十 | 依實際發展,循都市計畫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 |
工業區 | 百分之六十 | 百分之二百一十 |
行政區 | 百分之五十 | 百分之二百五十 |
文教區 | 百分之五十 | 百分之二百五十 |
體育運動區 | 百分之六十 | 百分之二百五十 |
風景區 | 百分之二十 | 百分之六十 |
保護區 | 百分之十 | 依本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
農業區 | 百分之十 | 依本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
保存區、古蹟保存區 | 百分之六十,但區內原有建築物已超過者,不在此限 | 百分之一百六十,但區內原有建築物已超過者,不在此限 |
車站專用區 | 百分之七十 | 百分之二百 |
加油站、瓦斯專用區 | 百分之四十 | 百分之一百二十 |
郵政、電信、變電所、電力專用區 | 百分之五十 | 百分之二百五十 |
港埠、漁港(專用)區 | 百分之七十 | 百分之二百一十 |
醫療(醫院)專用區 | 百分之六十 | 百分之二百 |
旅館區 | 百分之六十 | 山坡地:百分之一百二十 平地:百分之一百六十 |
漁業專用區、農會專用區 | 百分之五十 | 百分之二百五十 |
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專用區 | 百分之七十 | 百分之二百五十 |
其他使用分區 | 依實際需要,循都市計畫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 | 依實際需要,循都市計畫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1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
Q、採用自然人名義或法人名義購買廠辦大樓,在稅務考量上何者為佳?
A、
內 容 | 法 人 | 自然人 |
1、登記名義人 | 可 | 可 |
2、交屋時的所有相關支出(契稅、代書費、印花稅、裝潢費等單據)可否列入房屋成本 | 可 | 可 |
3、交屋後的所有相關支出(房貸利息、水電費、管理費、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可否列入營業費用 | 可 | 否 |
4、相關進項稅額可否抵營業稅 | 可 | 否 |
5、房屋可否提列折舊費用 | 可 | 否 |
6、可否辦理認列資產重估 | 可 | 否 |
7、承貸銀行的接受度 | 高 (可提高銀行實績) | 一般 (視個人財務狀況) |
8、貸款額度申請高低 | 高 | 一般 |
9、貸款利率高低 | 低 (可享政府產業 專案優惠利率) | 一般 |
10、出售時最高課稅率(%) | 20% | 45% |
11、賠售時可否認列出售資產損失 費用 | 可 | 否 |
綜合上述說明,購廠時在稅務考量是以法人名義購買較佳,亦有例外情況,須視購買者的用途、持有時間、財況而定。
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辦理創新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已於新北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或商業,可申請創業貸款新臺幣200萬元,從事綠色能源、文化創意、數位匯流、創新升級、雲端運算、生技醫療、國際物流或ICT等,最高核貸500萬元,自動化生產設備採購最高可申貸新臺幣1000萬元。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郵寄或上班時間親送應備文件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科」(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信封請註明「申請青創貸款」或「申請中小企業融資貸款」)
應備文件包括:
二、貸款對象
已於新北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或商業,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
(一)創新創業貸款:
1. 公司或商業設立未滿5年且登記於新北市
2. 負責人年齡在20歲以上,且設籍新北市之本國國民
3. 負責人3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20小時以上。※申請青創貸款者需至審查會簡報創業計畫
(二)中小企業貸款:
1.第一類:於新北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2.第二類:符合第一類資格,且為綠色能源、文化創意、數位匯流、創新升級、雲端運算、生技醫療、國際物流或ICT等策略性產業
3.第三類:符合第一類資格,且貸款用途為購置智慧自動化生產之機器、設備及電腦軟硬體(含執行智慧自動化生產之軟硬體設備)
四、資金額度
(一)創新創業貸款:200萬
貸款人及其經營事業於開始攤還一年後,檢具攤還貸款證明文件得再次申請本貸款。再次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中小企業貸款:1.第一類200萬 2.第二類500萬 3.第三類1,000萬
申請創業貸款並經審查通過者,得就三種類別擇一再申請一次為限,且累計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該類別之貸放額度。五、辦理單位
本貸款由本國公民營銀行辦理貸放事宜,並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擔任經理銀行。
五、諮詢窗口
電話:新北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497李先生
傳真:(02)8968-3103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信用保證融資貸款,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之資金,由本府公開評選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銀行)提供辦理。
四、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或商業,且符合小企業認定標準及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未足額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之公司或商業。
(二)第二類:內需型產業。
(三)第三類:綠色能源、文化創意、數位匯流、創新升級及其他經本府公告之策略性產業。
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但已清償本貸款、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之同一申請人,得再次申請。
第一項之公司或商業,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煤礦採取業及特殊娛樂業。
五、本貸款之貸放額度,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第二類最高為二百萬元,第三類最高為五百萬元。
六、本貸款之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支應營運週轉金等為限。其為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者,應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或核定貸款後三個月內完成購置;其為申請支應營運週轉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實際營業一年以上。
依前項規定所購置之機器、設備,得視個案實際情形,免辦理動產抵押設定。七、本貸款之期限,最長為五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一年),每月繳付本息一次,
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八、本貸款之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計息以承貸銀行提供之放款利率為主。
九、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之負擔(含攤付訴訟費用)為五千萬,其中本府負擔百分之四十,信保基金負擔百分六十。其不足履行保證責任時,由雙方於預算許可
範圍內補足之。
本貸款之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五億元為限。
十、申請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前一年度營業額達五百萬元以上者,保證成數為九成;設立未滿一年或前一年度營業額未達五百萬元者,保證成數為九成五。
保證手續費固定以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十一、承貸銀行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二、本貸款由公司提出申請者,應提徵其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十三、申請本貸款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表一份。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三)事業計畫書一份。
(四)切結書一份。
(五)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
(六)申請本貸款前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
(七)其他依個案所需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本府應設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審查委員會,就本貸款之貸款人資格、財務結構、營業情況及產業前景等事項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發給核定通知書,並副知承貸銀行。
申請人應於收受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申辦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應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
十五、本貸款之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貸放完畢,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信用保證總金額十分之一時,本局得停止受理本貸款之申請。
十六、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銀行應駁回其申請:
(一)票據使用受拒絕往來處分,或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或應繳利息未繳付期間超過三個月。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協助本市中小企業營運發展,提供企業最高新臺幣500萬元貸款額度;年滿20~45歲之創業個人或負責人提供最高新臺幣250萬元貸款額度,融資用途於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營運週轉金或創業準備金為限。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郵寄或親送應備文件至「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1號(桃園市創業創新服務辦公室)」
承貸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灣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合作金庫)
二、貸款對象
一、 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或商業,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及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營運週轉金及廠設購置金:
1.第一類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500萬元:國際物流產業、雲端及資通訊產業、綠色能源產業、汽車及智能電動車產業、觀光旅遊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生物科技產業、會議展覽產業、醫療照護產業、精緻農業、豆製品製造業、社會企業或其他經本府公告推動之重點策略性產業。
2.第二類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其他產業,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煤礦開採業、特殊娛樂業。
二、 創業個人或事業負責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創業準備金:
1.20歲以上45歲以下,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
2.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課程二十小時或二學分以上。
3.已接受本府青年事務局創業輔導機制之輔導。
三、資金額度
一、營運週轉金及廠設購置金: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500萬元;第二類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
二、創業準備金:第一類最高新臺幣250萬元;第二類最高新臺幣100萬元
四、諮詢窗口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1號(桃園市創業創新服務辦公室)
電話: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05-158,或撥0980-978355 謝先生
電郵:cheesehsieh@smecf.org.tw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產業發展科
電話:03-3322101#5275 陳先生
電郵:10037251@mail.tycg.gov.tw
一、目的
為提供國內產業及個別企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資金需要,並協助企業振興輔導或調整經營型態,積極改善產業結構,以提昇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金額度與來源
貸款總額度定為新臺幣200億元。每筆貸款均全額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出資,貸款風險由承貸之本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承擔。
三、貸款對象
符合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所稱需要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或損害救濟之製造業、服務業等相關產業之企業,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受損企業。
四、貸款範圍
(一)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計畫。
(二)購置商業自動化設備之投資計畫。
(三)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之投資計畫。
(四)新產品、新生產技術之開發或製造之投資計畫(含廠房、設備、模具及研究發展費用等)。
(五)購置電腦軟、硬體之投資計畫(含執行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方案投資之軟、硬體設備)。
(六)從事與產業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或損害救濟有關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計畫。
(七)廠商生產機器設備或購置工業區土地所需之週轉金。
(八)其他購買與產業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或損害救濟有關之必要支出。
(九)廠商營運所需週轉金。
五、辦理單位
由本國公、民營銀行辦理貸放事宜,並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擔任經理銀行。
六、貸款利率
本貸款利率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加年息0.90個百分點機動計息;如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
七、貸款額度
(一)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 過該計畫成本之90%。
(二)每戶貸款額度總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億元,得分次申請。
八、貸款期限
本貸款期限(含寬限期)應依計畫完成所需時間及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之,最長不得超過10年,寬限期最多3年。
九、償還辦法
本貸款利息部份應按月繳納,本金部份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3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
十、擔保條件
依各承貸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請該基金信用保證。
十一、申貸程序
(一)本貸款作業準則由承貸銀行訂定之,每一申貸案件經其 評估符合本貸款要點後,再依授信有關規定核貸。
(二)承貸銀行依據申請人投資計畫,審查其計畫可行性及償 還能力等據以核貸。
十二、使用監督
(一)本貸款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承貸銀行負責監督動用,並由承貸銀行輔導廠商編擬計畫及建立完整會計制度。
(二)借款人應保持確實完整之會計紀錄及憑證,如有移用貸 款情事,應由各承貸銀行按一般放款利率核計利息後,收 回全部貸款。
(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各承 貸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人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借 款人不得拒絕。
一、目的
為加強協助傳統產業改善產業結構,提昇產品競爭力,以達產業升級目的,訂定本要點。
二、資金額度與來源
總額度定為新台幣300億元。每筆貸款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出資三分之二,本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出資三分之一,搭配貸放,貸款風險全數由承貸銀行承擔。
三、貸款對象
傳統產業者(係指附表範圍之外的產業)。
四、貸款範圍
(一)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計畫。
(二)購置商業自動化設備之投資計畫。
(三)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之投資計畫。
(四)新產品、新生產技術之開發或製造之投資計畫(含廠房、設備、模具及研究發展費用等)。
(五)購置電腦軟、硬體之投資計畫(含執行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方案投資之軟、硬體設備)。
(六)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之計畫。
(七)生產自動化機器設備之廠商所需之週轉金。
(八)傳統產業中期營運週轉金。
(九)購置工業區土地計畫。
(十)合於經濟部工業局所核准承租工業區之企業興建廠房及相關設施。
五、辦理單位
由本國公、民營銀行辦理貸放事宜,並由○○銀行擔任經理銀行。
六、貸款利率
本貸款利率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加年息2.25個百分點機動計息;如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
七、貸款額度
(一)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80%(除營運週轉金外)。
(二)每戶貸款額度總計不得超過新台幣1億元,得分次申請。
八、貸款期限
本貸款期限(含寬限期)應依計畫完成所需時間及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之,最長不得超過10年(購買工業區土地借款期限不得超過15年),寬限期最多3年。
九、償還辦法
本貸款利息部份應按月繳納,本金部份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月平均攤還。
十、擔保條件
依各承貸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請該基金信用保證。
十一、申貸程序
(一)本貸款作業準則由承貸銀行訂定之,每一申貸案件經其評估符合本貸款要點後,再依授信有關規定核貸。其中若涉及技術層次較高者,得洽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工業局、商業司等相關主管機關單位協助評估,或委請相關研究機構及專家協助評估。
(二)承貸銀行依據申請人投資計畫,審查其計畫可行性及償還能力等據以核貸。
十二、使用監督
(一)本貸款由行政院國發基金及承貸銀行負責監督動用,並輔導廠商編擬計畫及建立完整會計制度。
(二)行政院國發基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各承貸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人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借款人不得拒絕。
(三)借款人應保持確實完整之會計紀錄及憑證,如有移用貸款情事,應由各承貸銀行按經理銀行一般放款利率核計利息後,收回全部貸款。
一、目的
為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體質,提高生產技術與產品品級,以促進產業升級,訂定本要點。
二、資金額度與來源
總額定為新台幣300億元(其中屬購置工業區土地者,貸款總額度最高以不超過100億元),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視資金調度情形及承貸銀行資金狀況,以每筆貸款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出資25%,本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出資75%,搭配貸放,貸款風險由承貸銀行承擔之方式辦理。
三、貸款對象
合於行政院規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四、貸款範圍
(一)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計畫。
(二)購置商業自動化設備之投資計畫。
(三)新產品、新生產技術之開發或製造之投資計畫(含廠房、設備、模具及研究發展費用等)。
(四)生產自動化機器設備廠商所需之週轉金。
(五)購置電腦軟、硬體之投資計畫(含執行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方案投資之軟、硬體設備)。
(六)購置工業區土地計畫。
(七)合於經濟部工業局所核准承租工業區之企業興建廠房及相關設施。
五、辦理單位
本貸款由本國公民營銀行辦理貸放事宜,並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擔任經理銀行。
六、貸款利率
本貸款利率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加年息2.25個百分點機動計息;如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
七、貸款額度
(一)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80%。
(二)每戶貸款餘額總計不得超過新台幣8仟萬元,得分次申請。
八、貸款期限
本貸款期限(含寬限期)應依計畫完成所需時間及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之,最長不得超過10年,寬限期最多3年;惟如屬購置工業區土地者,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寬限期最多3年。
九、償還辦法
本貸款利息部份應按月繳納,本金部份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3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十、擔保條件
依各承貸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請該基金信用保證。
十一、申貸程序
(一)本貸款作業準則由經理銀行訂定之,每一申貸案件經其評估符合本貸款要點後,再依授信有關規定核貸。其中若涉及技術層次較高者,得洽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工業局、商業司等單位協助評估,或委請相關研究機構及專家協助評估。
(二)承貸銀行依據申請人投資計畫,審查其計畫可行性及償還能力等據以核貸。
(三)屬生產自動化機器設備廠商所需之週轉金,依經理銀行作業準則辦理。生產自動化機器設備廠商之資格認定,由經理銀行邀集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及台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等單位籌組審核委員會認定之。
(四)屬電腦軟、硬體(含執行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方案投資之軟、硬體設備)案件,由各承貸銀行自行認定;如認定困難者逕送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十二、使用監督
(一)本貸款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負責監督動用,並輔導廠商編擬投資計畫及建立完整會計制度。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各承貸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人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借款人不得拒絕。
(三)借款人應保持確實完整之會計紀錄及憑證,如有移用貸款情事,應由各承貸銀行按一般放款利率核計利息後,收回全部貸款,承貸銀行並應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對該案已支付之手續費全部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