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象
- 合於行政院規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 合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 已上市、上櫃之中小企業不得申請本貸款。
- 用途
- 為強化經營體質取得之新技術、推動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及擴充營運規模,健全經營發展而購置(建)土地﹑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及營運週轉所需資金。
- 額度
- 資本性支出:最高不得超過計畫成本之8成,且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8,000萬元,得分次申請。
- 週轉性支出: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得分次申請。
- 期限
- 土地﹑廠房﹑營業場所最長15年(寬限期最長3年),機器設備最長7年(寬限期最長2年),新技術取得、企業自動化與電子化之軟硬體設備最長5年(寬限期最長1年),營運週轉金最長5年(寬限期最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