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部分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
境內
居住者
1.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2.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非境內
1. 持有1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居住者
自住房地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 6年內以1次為限
·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 換小屋:比例退稅
·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二、營利事業部分
課稅方式
及稅率
依持有期間認定
2.持有超過1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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