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小教室–公共設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第四項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公共設施也是指大樓共有部份,顧名思義是指社區或大樓全體住戶共同使用的設施,如門廳、走道、樓梯間、管理室、公用的茶水間、公共廁所、居民使用的活動中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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