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小教室–共用部分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第四項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共有部分通常是指大樓內的公共設施空間,因此在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如供共同使用的屋頂突出物、法定空地、防空避難室及機電空間等皆屬於共用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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