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有以下五種:
1.土地為有償移轉時,納稅人為原所有權人,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
2.土地為無償移轉時,納稅人為取得所有權人,例如贈與或遺贈。
3.土地設定典權時,納稅人為出典人,
4.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納稅人為受託人。
5.信託土地歸屬時,納稅人為歸屬權利人。
如果有以下之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 被徵收之土地。
- 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
如果有以下之土地移轉時,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土地漲價總數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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