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小教室–夾層屋

依內政部營建署解說:

建築物主要係供人居住、工作或從事其他活動使用,為確保國人的居住環境品質;同時為創造良好的空間環境,現行建築管理法令,除對於居室之淨高有不得小於2.1公尺之規定外,建築物室內空間規劃,配合基地周圍環境或室內空間高低變化的需求,適當地提高部分居室的空間高度採用夾層與挑空設計,藉以提昇國人的居住品質,是法令所允許的。

因此有所謂「挑空」、「夾層」、「挑高」等名詞出現在建商之銷售廣告中,說明如下:

所謂夾層係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超過者應視為另一樓層。

夾層面積應計入樓地板面積檢討容積率,其經依法核准建造者,即可登記產權。

如何區分「合法夾層」與「非法夾層」?

一、購買預售屋:

(包括尚未領得建造執照者、領得建造執照尚未施工者、已施工尚未領得使用執照者)

購屋者可要求建商或售屋者出示主管建築機關原核准之圖說內容,查核該夾層之設置是否經該管機關核准,如該夾層未標示於核准圖說中,即屬違法。

簽訂購屋契約時,如建商或售屋公司提及可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再行二次施工者,即屬違法部分。

無法自行判斷,可要求建商或售屋者出示建造執照,依執照號碼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詢。

建商或售屋者如無法出示建造執照,購屋者可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各級政府之消保官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檢舉。

二、購買成屋:

合法夾層依法可辦理產權登記,非法夾層則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依此原則,購屋者可按該夾層有無登記於產權面積中(即所稱權狀面積)或可否辦理產權登記加以判斷。可要求售屋者出示使用執照,依執照號碼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詢。

如所購之房屋依上開之原則已認定不能加建「夾層」者,購屋者應不得主動詢問建商或售屋者可否設置夾層,以免於日後產生糾紛時,難以舉證,保護自身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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