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小教室–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第二條: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所以基於上述原因,移轉建物所有權時,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並不限定於買賣,無償贈與、共有建物分割等均包括在內。

契稅的計算公式:

申報契稅金額(房屋現值) × 契稅種類適用之稅率 = 應納稅額

(申報契稅金額也就是房屋現值成以契稅種類適用之稅率等於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某甲向某乙購買位於新北市的房屋一棟,房屋標準價格一千萬元,雙方於110年1月1日訂立買賣契約,買方某甲即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於110年1月30日前向新北市稅捐稽徵處申報繳納契稅,應繳契稅為10,000,000×6%=600,000元。

特別說明:房屋現值不是買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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