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小教室–專有部分

公寓大廈可分為兩部分,一為專有部分,另一為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定義:「稱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該所稱使用上之獨立性,其要件可以是構造上區劃之獨立,也可以是區界範圍明確標示形式上區劃之獨立。

專有部分指的是公寓大廈中具有獨立使用性質的全部或一部分空間,而且可以單獨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之標的者;以住宅來講,通常指的是室內登記的實際坪數,包括室內面積及附屬建物如陽台面積等。

除了法律另有限制外,所有權人對其所有之專有物部分,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至於所謂法律另有限制之意,如使用登記為住宅使用者,就不可以做為供公眾使用之用途如商場、辦公室等,或者在其他法律有特殊之規定時,所有權人就不可以任意使用、收益或處分其所有之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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