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第10項:
屋頂突出物指的是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1.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及機械房。
2.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
3.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
4.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
5.突出屋面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三分之二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
6.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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