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小教室–屋頂突出物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第10項:

       屋頂突出物指的是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1.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及機械房。

      2.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

      3.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

      4.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

      5.突出屋面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三分之二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 

      6.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

#廠房 #廠辦 #辦公室 #工業地買賣 #農地買賣 #重劃地買賣 #小坪數建地

其他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