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中規定建築物須考量其使用,以決定用途係數I(或稱重要係數importance factor),進而計算設計地震力。
根據現行耐震規範規定,用途係數分為四類:
第一類建築,即在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須維持機能以救濟大眾之重要建築物,例如須供震災避難使用之國中、小學校舍,I值取1.5。
第二類建築物,即儲存多量具有毒性、爆炸性等危險物品之建築物,I值取1.5。
第三類建築物,即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I值取1.25。
第四類為其他一般建築,I值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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