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小教室–法定停車位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

建商在蓋房子的時候,會依據建物總樓地板面積的多寡,設置一定數量的停車位給住戶使用,這就叫做法定停車位,大樓住戶們是共有的,目前停車位大多都是這個類別。

不過因為法定停車位早期法規不完善,所以導致登記方式不一,有些以「主建物」方式登記,具有獨立產權,可移轉給任何人,而另一種則是採「公設」方式登記,無獨立產權,若想單獨移轉,只能賣給同大樓住戶。

政府為了解決產權登記紊亂問題,從80年9月18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的社區大樓,一律規定要以「公設」方式登記產權,代表只能賣給同一社區的住戶,而公設登記又會因是大樓所有權人共有,還是部分所有權人共有,進而再分「大公」、「小公」。

如果是在80年9月18日前取得建造執照的社區大樓,有些建案會向戶政申請所在地址證明,把法定停車位以主建物方式,登記為全體車位所有權人共有,如此一來,車位的所有權人就會有自己的車位權狀,可以移轉給任何人,沒有限制只能賣給社區住戶,但要注意需搭配基地一併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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