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小教室–約定共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六項

約定共用部分: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簡單來說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以規約約定,提供可做為公共使用。

例如:一樓的騎樓、管理室等等讓所有權人皆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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