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類別 | 中小企業貸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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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三類 | |
申請資格 (中小企業貸款申請人為公司或商業) | 已於新北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或商業,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 | ||
登記於本市且非屬金融業、保險業及特定行業之公司或商業。 | 符合第一類資格,且為綠色能源、文化創意、數位匯流、創新升級、雲端運算、生技醫療、國際物流或ICT等策略性產業。 | 符合第一類資格,且貸款用途為購置智慧自動化生產之機器、設備及電腦軟硬體(含執行智慧自動化生產之軟硬體設備)。 | |
融資額度 | 200萬 | 500萬 | 1,000萬 (核貸成數不超過購置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
同一申請人以擇一類別申請一次為限。但經營正常、債信良好且已清償本貸款者,得再次提出申請。 | |||
融資用途 | 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支應營運週轉金。 ※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實際營業(以開立統一發票時間為起算點)達1年以上。 | 購置智慧自動化生產之機器、設備及電腦軟硬體(含執行智慧自動化生產之軟硬體設備)。 | |
貸款用途為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及電腦軟硬體者,應於申請日前6個月內或核定貸款後3個月內完成購置。 | |||
融資期限償還方式 | 期限最長為五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一年),每月繳付本金及利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金及利息按月平均攤還。 | ||
融資利率 |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45%機動計息(目前為2.795%)。 | ||
信用保證 成數 | 申請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前一年度營業額達500萬以上者,保證成數為九成;設立未滿一年或前一年度營業額未達500萬者,保證成數為九成五。 | ||
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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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文件請使用單面列印,且無須裝釘。 | ||
受理方式 | 郵寄或上班時間親送應備文件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信封請註明「申請中小企業融資貸款」)。 | ||
服務窗口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293 蔡先生,傳真:(02)2956-8030。 | ||
注意事項 | 審查未通過者,自通知審查結果日起算,同一申請人需滿三個月後,始可再次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