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申請人為公司/ 商業或負責人) | -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非屬金融保險業及特定行業,並登記於本市未滿五年之公司或商業
- 負責人已成年,且設籍本市之本國國民
- 負責人3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20小時以上(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
※申請者需至審查會簡報創業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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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額度 | 2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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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及其經營事業於開始攤還一年後,檢具攤還貸款證明文件得再次申請本貸款。增貸申請以一次為限。 |
融資用途 | 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支應營運週轉金 ※貸款用途為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及電腦軟硬體者,應於申請日前6個月內或核定貸款後3個月內完成購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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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期限償還方式 | 期限最長為五年(含寬限期一年),除寬限期外,每月繳付本息 ※二次申請創業貸款者視為獨立新件,期限與利息補貼重新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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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利率 |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2%機動計息(目前為 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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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補貼 | 審查通過者,提供貸款期間前2年利息全額補貼, 第3、4年利息四成補貼,第5年利息二成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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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證成數 | 申請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九成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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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 | - 信保基金保證手續費用(借款金額0.375%,一次繳交)
- 必要之徵信費用(含公司商業及負責人、負責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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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 新北市政府創新創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申請表。
- 新北市政府創新創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文件檢核表。
- 事業計畫書。
- 切結書。
- 聯徵查詢同意書-法人、聯徵查詢同意書-負責人、聯徵查詢同意書-負責人配偶(無則免附)。
- 委託書-國稅無欠稅證明、委託書-地方稅無欠稅證明。
- 負責人、負責人配偶(無則免附)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系統代為查調)。
- 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需蓋有財政部國稅局收件章或網路申報回執聯)影本、最近一完整會計年度與本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或403表) (需蓋有財政部國稅局收章)影本。
- 最近三年及當年度暫結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
- 不動產權狀影本、謄本及照片(6個月內)(僅購置廠房、營業場所者需附)(謄本得以系統代為查調)。
- 購置機器、設備之發票影本及照片(6個月內)(僅購置機器、設備者需附;購置智慧自動化生產之機器、設備者需另附型錄或相關介紹文件)。
※文件9-10以實際經營時間檢附,無則免附。 ※文件請使用單面列印,且無須裝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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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 貸款相關表單(word)、貸款相關表單(odt)、貸款相關表單(參考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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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郵寄或上班時間親送應備文件至「新北市政府青年局創業資源科」(220697)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6號3樓。(信封請註明「申請創新創業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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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窗口 | 新北市政府青年局創業資源科,電話:(02)2957-8510分機123邱小姐,傳真:(02)2957-0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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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 審查未通過者,自通知審查結果日起算,同一申請人需滿三個月後,始可再次提出申請。
- 因預算有限,本貸款利息補貼將至經費用罄時截止。
- 申請者經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局,本局將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停止利息補貼,該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
- 停業或歇業。
- 營業場所遷離本市。
- 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 貸款本金未依約定按月攤還。
- 貸放後,經與承貸金融機構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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