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小教室–可供興建廠房之土地使用分區

都市計畫工業區是為了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在實施都市計畫的鄉(鎮、市)等行政區,工業區依據汙染性程度不同,由高而低。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三項工業區分為:

1.特種工業區。2.甲種工業區。3.乙種工業區。4.零星工業區。

在該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在第三十四條則規定工業區其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一十。

非都市土地工業用地則依照內政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訂定,在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並參閱第6條容許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之附表【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訂定,丁種建築用地主要容許使用項目為工業設施,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等。

該管制規則第九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另外特別說明台北市工業區的規範: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條工業區區分為:

  1. 第二種工業區,其建蔽率45%、容積率200%
  2. 第三種工業區,其建蔽率55%、容積率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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