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小教室–建造執照

依據建築法規第二十八條:建築執照分下列四種:

   1.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2.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3.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4.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所以說,建築執照,是很廣義的,而建造執照,則是其中的一項而已。

建照執照的用途:

1,確定房屋的合法設計有哪些,避免不能用的建物。在建照的申請過程中,需要提交詳細的建築設計圖,包含每一層樓的格局、陽台 雨遮 的面積、使用的材質等等細節。如果有不合法的地方是無法通過政府審核的,因此建照上所示的面積和設計是有強制力,後續的施工圖也必須要一一落實建照上所羅列的要求。

對於民眾而言,建照就是要監督營造商/建商是不是有真的落實法律規定,曾經有發生過不肖廠商貪圖方便,沒有遵守建照上的設計,導致後續沒辦法申請房屋的使用執照 (後續將會有文章做說明),使得房子就閒置在那邊好幾年都不能用。

  1. 建商必須要取得建照後,才可以向民眾出售預售屋。

因為預售屋交易期間較長,平均都要三、五年,再加上房市受總體經濟影響的環境很大,稍微有點風吹草動,都有可能影響建案的開發。之前就曾發生過民眾付錢買預售屋,但最後建商跑路或是擅自改變戶型,民眾到交屋的時候才發現跟當初談好的都不一樣。

所以為了避免民眾的權益受損,政府要求建商必須「拿到建照後」,才可以出售預售屋。建商在取得建照後,必須依照原有的設計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建案,否則會面臨到法律上的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遏止預售屋市場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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