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小教室–財產交易所得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所稱「財產交易所得」,係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買賣或交換)而取得之所得:

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的有:

  1. 房地產於103年1月1日前取得者
  2. 房地產於103年1月2日~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在105年1月1日後出售且持有超過2年者

若不是以上二種持有者,於110年7月1日之後,則適用房地合一2.0!

計算方式如下:

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二年之房地,即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併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按所得級距課稅。

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有哪些?

成本指的是:

  1. 取得房屋的價金。
  2. 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3. 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4. 取得房屋所有權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如水電瓦斯管線費用、天花板裝潢工程等)

移轉費用指的是: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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