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小教室–地政登記規費

地政登記規費大致上可分為下列四種: 1.登記費: 依據土地法第76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聲請為土地及建物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房屋現值」或「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2.書狀費: 土地及建物登記如有需要核發權利書狀的情形需繳納書狀費。例如: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地政機關會繕發所有權狀給買方,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地政機關也會繕發他項權利證明書給權利人。 3.工本費: 要瞭解土地及建物的產權登記狀態,只要知道座落地段地號或建號,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簿謄本即可;若要知道土地及周圍土地的相關位置,也只要申請地籍圖謄本即可清楚得知;而原登記申請人或其繼承人因故為查明原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的資料,亦可申請抄錄或影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申請人是要繳納工本費的。 4. 閱覽費: 僅申請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複製圖或是電子處理的地籍資料者,申請人需繳納閱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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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小教室–地價稅

依據財政部稅務手冊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了依法應課徵田賦者外,即是地價稅的課徵標的,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之課徵基礎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之地價總額計算課徵,所稱地價總額是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地價稅計算式: 地段土地面積 × 地段申報地價=課稅地價 (地段土地面積成以地段申報地價等於課稅地價) 課稅地價 × 對應的地價稅率 – 累進差額=地價稅額 (課稅地價成以對應的地價稅率減去累進差額等於應繳納的地價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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